彩禮該不該歸還?彩禮包含哪些內容?聽聽法官怎么說
淮安日報訊:當愛情消失的時候,一方要求另一方返還彩禮的情景經常在法庭上出現。退還彩禮于法有據,但并不是所有費用都可以算作彩禮。日前,淮陰區(qū)法院審理了一起案件。案中男方要求女方返還彩禮,將訂婚時的酒店進場費、酒席和煙酒費用以及改口費等費用都算作了彩禮,但此訴求未獲法院支持。
2022年,男方劉某與女方孫某通過相親平臺相識,很快便墜入愛河。同年6月,二人舉行了訂婚儀式,3個月后又舉行了婚禮,但二人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(xù)。婚禮結束后,二人開始同居生活。起初,二人的感情還算不錯,可后來二人屢屢因家庭瑣事發(fā)生爭吵,甚至鬧得不可開交,孫某于是回父母家居住。劉某一氣之下以感情破裂為由將孫某訴至法院,并要求孫某退還用于舉行婚禮的各項開銷。劉某列出清單要求孫某退還一系列費用,包括第一次上門的費用、訂婚定金、彩禮、酒店進場費、改口費、酒席和煙酒費用、男方親戚給女方的拜年紅包、男方給雙方親戚買的禮品費用、結婚紅包等十余項。劉某認為,這些費用本來應當由雙方共同承擔,但實際上均由其單方面支出。劉某要求孫某返還總費用的一半,合計返還17萬元。
法院審理后認為,以結婚為目的、按照習俗給付對方較大數額財物應當認定為彩禮,因彩禮而產生的糾紛屬于婚約財產糾紛。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彩禮的,在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(xù)的情形下,法院將根據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(xù)的原因、雙方共同生活的時間、彩禮的數額、有無生育子女、財產使用情況、雙方經濟狀況等方面情況,酌定應否返還彩禮及返還的數額。
對于原告劉某以結婚為目的、依照習俗給付被告彩禮禮金,被告予以認可,法院依法予以認定。關于劉某要求返還的其他名目費用,法院認為,原告劉某父母給被告孫某第一次上門的費用、結婚紅包、改口費以及男方給雙方親戚買的禮品款項,本質上屬于贈與性質,不屬于彩禮范疇,原告劉某針對該部分款項的返還請求,無法律依據,法院不予認可。
酒店進場費、酒席和煙酒費用等,系舉行結婚儀式時按照當地風俗宴請賓客產生的費用,原告針對該部分款項的返還請求,也無法律依據。最后,法院綜合考慮各種因素,判決被告返還原告彩禮61600元。
法官提醒,彩禮作為中國傳統(tǒng)的婚嫁習俗,是男女雙方為締結婚姻而由一方給付另一方的金錢或財物,其實質上是附條件的贈與,不同于戀愛期間的一般贈與。
通常來說,在當地無給付彩禮的風俗習慣的情況下,一方在婚前自愿給付另一方的財物,一方在生日、特定節(jié)日等時間段為表達情意而贈與對方的價值不大的禮物、禮金,一方為表達或增進感情的日常消費性支出,男女雙方在籌備、舉行婚禮過程中為款待、宴請親友所支出的相關費用等,都不會被認定為彩禮。
■融媒體記者 王磊 通訊員 朱晶晶